紹興市安監局原局長“賺錢有方”
  靠胞弟“掩護”白拿千萬元“乾股”
  因犯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,一審獲刑15年半
  □本報記者 陳洋根
  早報訊 自己在後面操縱,以弟弟作為掩護當股東,在弟弟的幫助下收受企業40%的股權。
  昨天上午,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陳國良因犯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被紹興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,並沒收財產20萬元。
  今年53歲的陳國良有大學學歷,曾任紹興縣(今紹興市柯橋區)馬鞍鎮黨委副書記,紹興縣馬山鎮鎮長、黨委書記,並於2000年至2012年擔任紹興袍江工業區管委會、紹興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2003年至2012年期間,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,為江蘇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章某在工程承接、項目落戶、土地出讓、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。
  2012年6月,章某成立一家公司,並由陳國良之弟陳國水作為這家公司的股東,占股40%,出資款由章某全額承擔,陳國良和其弟弟陳國水均未實際出資。
  2012年7月,這家公司以2500萬元價費競拍購得通達公司資產,購置資產款項由章某全額籌付,陳國良和陳國水均未支付通達公司資產競拍價款。
  在拍得通達公司資產後,章某告知陳國良,陳國水所占的40%股份價值1000萬元,陳國良有需要可隨時將股份變現,陳國良予以認可。
  2007年至2012年期間,陳國良又利用職務便利,為一家建設工程公司的總經理金某在虛假外資企業項目落戶、企業變更審批及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取利益,經事先商謀,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註冊的兩家公司價值45萬元的股權。
  法院還查明,陳國良於2007年初結識金某。金某在接觸陳國良等人後,預謀以虛構高新、環保鼓勵類項目成立虛假外資企業,向袍江管委會申請工業用地,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建造部分廠房用於非法轉讓獲利。
  最終,法院認定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,與弟弟陳國水共同非法收受賄賂1000萬元,又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賄賂45萬元;陳國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。法院認為,陳國良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,應數罪並罰;陳國水幫助哥哥受賄的行為也已構成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。
  (原標題:紹興市安監局原局長“賺錢有方”靠胞弟“掩護”白拿千萬元“乾股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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